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,“和程序员打官司是一种怎样的体验”,讲了起诉杭州麻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公众号“差评“运营方)疑似抄袭案的事情。经过漫长的审理(2006年1月7日立案),于近日收到了判决书。

判决书详情见文末。这里先说结论:

法院认为我的证据不足,驳回诉讼请求。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“驳回我的诉讼请求”和“被告胜诉”是完全不同的概念。这里法院并没指出“差评”运营方是正确的,判决书的表达方式是:“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和对证据的使用方式,不够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 如果我们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逻辑,都可以重新起诉或者继续上诉。我们当然会继续上诉的。

在上一篇文章里面我说过“至于本案结果,它反而不那么重要。” 这桩案子是我在文章使用不常见短句(“文字信标”)做为反抄袭办法之后的第一桩正式诉讼,我的目的是看看法院“如何看待”这件事,并且增强和改进它。如果我们相信最终中国原创作者可以通过司法形式对抗“洗稿”这种抄袭方式,无论胜负,我做的这些事情都会是历史中的一个小剧情。最终还需要更多的作者、技术、法律人士共同努力才能完成。

判决书本身比结果更有趣。

这份判决书至少帮我们证明了这样几件事:

1 微信公众号作者是否可以证明自己是文章著作权人。

因为非认证公众号不显示拥有者全名,也不显示身份证信息,所以需要某种方法来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。

判决书告诉我们“通过在开庭时,使用法庭电脑登录公众平台,显示公众号信息,以及在已发送信息中找到涉案文章”,法院核对公众号后台信息和起诉书时候,即可认定两者关联,对霍炬是这篇文章作者这个事实予以认定。(见判决书第6页)

2 从境外网站截屏获取的信息是否可以做为法庭证据

法院认为“互联网是互联互通的虚拟世界,从境内截屏经过公证,属于境内取得证据,不属于域外证据”,因此是可以做为法庭证据的。 (见判决书第7页)

3 关于侵权争议本身

我们提交的证据里面包含了18处雷同情节的对比。法院接受了这18处情节对比,但认为原告的独创性不够,所以没支持此证据。

我使用的“文字信标”方式也做为证据提交了。起诉书里面对这部分的描述是“1800字的文章中,这二个语句仅17个文字,3个字母,所占比例极小,也并非核心内容”,没支持此证据。

当然这个部分我是不认同的,任何hash值或者密文相对于全部内容比例都很小,因此而不认定为证据是不合理的。不过这些留着在上诉时候继续讨论吧。

判决书里面包含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答辩,大家有兴趣可以自己看。另外,之前因为保密原因,我之前文章里面没有提供起诉书和证据,现在判决书里面都包含了,欢迎大家一起研究。法律上是否起诉成功是一方面,但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,相信看到这些证据,你也会大致有一个判断。

另外法律意义上说,因为上诉期还没过,这份判决书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。如果我们成功上诉,那么二审判决书才是终审。现在还不是做最终结论的时候。如果二审和一审结果一样,那也没关系,至少我们确认了这项技术在法律上不够有用的原因,再去想办法完善它即可。

不过,被告方已经忙着把起诉书某些部分截屏发朋友圈庆祝自己胜诉了。首先这种庆祝来的有点早。其次,我之所以没有在更早的时候发这篇文章,就是等着你们这么做,旁观者可以去翻翻法律,看看判决书,对比下我和对方谁的描述更正确,谁提供了更完整的信息,谁更专业。谢谢被告方在这件事上又配合了我一次。

最后还想对各位原创作者说:不要怕法律麻烦,也不要在意一时不利。如果你觉得自己没错,又难以维权,坚决应该起诉,去法院说说理。中国不是英美法系,无论我这个案子输赢,都不会对你造成影响。但起诉的人多了,也许就会有人胜利。如果你认为原创作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,洗稿的行为应该被惩罚,就从自己做起吧。诉讼是个漫长的过程,这个案子进展了一年,但大多数时间都是等待结果,并不耗费太多精力。不是很多认为的个人难以承受的行为。以此为样本,大家也多去试试吧。

判决书下载,我把它放在了七牛云存储上。11MB的PDF,除了把我身份证打了码没做任何修改。

最后,再次感谢快版权、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,感谢严飞律师和他专业的团队,感谢当初为了此案联系我的Vivian Huang,感谢所有关心,惦记,多次询问这件事的各位朋友和我的读者。我在之前“快播案”的文章中提到过,我是一个业余法律爱好者,是各位的帮助,让我这个业余法律爱好者的胡思乱想,终于完成了第一步验证,下面还会有第二步。

其他的不多说了,我们中院二审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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